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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提高到100元,政策调整通知

12-29 生活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稳步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张政办发〔2019〕74号),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结合我市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普通门诊支付限额

临泽县继续执行普通门诊试点政策,其他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00元。

二、降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区域内住院起付标准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200元降低为150元;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700元降低为600元;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1500元降低为1200元。

三、调整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医保支付标准

1.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员,跨统筹区域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一级、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标准执行, 起付标准分别为150元、6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在居住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起付标准由1500元降低为1200元,报销比例为75%。

2.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员,因病需跨统筹区域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起付标准由3000元降低为2000元,按规定办理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的,报销比例为65%,未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的临时外出人员,报销比例为55%;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因病需转居住地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起付标准由3000元降低为2000元,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报销比例为65%,未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的,报销比例为55%。

四、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年度 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至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