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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0月1日起,摩托车禁入广西境内高速公路

07-29 生活

明确摩托车不得上高速路通行,禁止在服务区、停车区转驳货物或者转运旅客,规定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补建责任,明确要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 10月1日施行。

兰海高速(南宁南收费站—原三岸收费站)建成通车

明确禁止进入高速路通行车辆类型

在交通安全与应急管理方面,《条例》明确禁止通行车辆类型,包括非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履带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拖斗车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立法调研论证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部门、立法专家顾问提出,应当立法禁止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通行。理由是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高速公路是以满足汽车行驶特性要求进行设计的,不具备混合交通的通行条件;摩托车操纵性、安全性不强,通行高速公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难以保障摩托车驾驶人及同乘人员生命安全。经与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协商一致,最终法制委员会采纳了建议, 在列入禁止通行的车辆中增加摩托车。

据悉,目前,全国还有江西、四川、江苏、浙江、河南、山东、福建、湖北、甘肃、广东、宁夏、重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禁止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

“缺失”高速路设施明确“由谁”补建

在高速路规划管理方面,目前,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用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用房均无专项建设经费也无相关建设规划,不利于高速公路管理、执法工作开展。此外,有企业代表提出,补建附属设施应当考虑现有实际情况,不能搞“一刀切”。

针对这些实际问题,《条例》明确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因未建设前款规定的设施而严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管理的, 由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补建同时,明确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包括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用房、高速公路管理及行政执法用房。

行人非法进入高速公路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结合这些实际问题,《条例》明确禁止以破坏、翻越或者开启高速公路防护栏、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等方式非法进出高速公路,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采取加固防护栏、设置隔离墙等措施防止此类违法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