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 > 正文

海南省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07-28 生活

海南省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举报、查处、打击各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我省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以及在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全省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对侦办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有功单位和人员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省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开设和公布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电话、QQ、微信、邮箱,明确举报受理的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并将举报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整理归档。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符合以下情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 举报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

(二) 向本省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举报的;

(三)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司法机关掌握,并帮助公安、司法机关破案的;

(四) 其他符合奖励情形的。

第六条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优先奖励最先举报人。

第七条举报毒品犯罪案件线索的,按照下列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 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毒品折合海洛因(下同)5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人民币(下同)1000元以下的奖励;缴获毒品5克以上10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 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毒品10克以上50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三) 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毒品50克以上1000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奖励;

(六) 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摧毁毒品加工窝点并现场缴获毒品,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50000元以下的奖励;

(七) 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枪支的,缴获制式枪支1支奖励10000元;缴获仿制枪支1支奖励5000元。缴获其它危爆物品的,公安、司法机关可视情况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