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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乙类乙管”,我市医保政策这样优化

01-14 生活

为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近日,国家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相继下发文件,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卫生健康部门,第一时间落实要求,包括优化医保住院支付政策、提高基层就医门诊保障水平、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保障范围、优化医保经办服务等,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相关政策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即2023年1月8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关于新冠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

我市对留观、住院治疗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延续前期特殊医疗保障政策,实施全额保障。即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即2023年1月8日起),我市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含非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不设起付线,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比例报销,不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收治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就医地财政先行支付。该政策以新冠病毒感染者入院时间计算,其中:“乙类乙管”实施前入院的,新冠患者确诊、确认疑似身份由卫生健康部门认定;“乙类乙管”实施后入院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身份由卫健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医生认定。

关于新冠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按国家规定执行。

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保医用耗材目录以及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支付比例为70%(其余部分由参保患者负担),实施按项目付费,单列结算。参保患者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我市普通门诊政策执行。

关于“互联网+”医保服务工作

根据国家、省关于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推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参保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具备“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首诊医疗服务,按照我市线下新冠门急诊保障政策报销。

关于新冠感染治疗医保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