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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01-13 生活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海南省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的通知》(琼环气〔2022〕3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烟花爆竹禁放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常态性全时段禁放的区域和场所

(一)全行政区域范围禁放的镇(区):

1.万城镇;2.大茂镇;3.后安镇;4和乐镇;5长丰镇(原牛漏辖区除外)

(二)其他禁放的单位和场所:

1.全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府公共小区、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各镇(区)政府大院、各社区(村委会)庭院;

2.各物业小区、各文化体育广场、文物保护单位、敬老院、旅游景区;

3.各宾馆酒店、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

4.汽车站、动车站等交通枢纽;

5.加油(气)站等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内;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燃放的相关区域和场所。

二、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为控制春节期间全市烟花爆竹燃放总量,防止春节期间大量集中燃放导致大气环境严重污染,确保空气质量优良,全市不审批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三、举报和奖励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不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燃放区域防止大量燃放烟花爆竹和影响群众休息,杜绝攀比浪费,不鼓励长时间燃放,提倡文明、理性燃放烟花爆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党员要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

鼓励向公安及安全生产监督机关举报非法储存、运输、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经核实,查扣金额超过3000元的,对举报者奖励3000元。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2022 年 1 月 17 发布的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和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万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规定(二次修订)》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