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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井下盗矿,杨某等11人犯盗窃罪,最高被判有期徒刑8年

01-06 生活

2023年1月6日上午,南丹县人民法院在南丹县大厂镇依法对杨某、杨某盆、张某衡等11名被告人犯盗窃罪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

为彰显南丹县打击盗窃国家矿产资源犯罪的决心,南丹县法检“两长”同庭履职,以到案发地公开宣判的方式打击矿区盗矿分子、企业外包人员参与盗窃的嚣张气焰,同时达到教育和警示目的。

法院审理查明

2021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杨某、杨某盆与外号“老忠”(在逃)等人共谋到南丹县大厂镇某矿业公司矿区井下盗矿。“老忠”负责找下井的盗矿人员,疏通关系和卖矿等事宜并找到当时承包该矿业公司的外包公司铲车司机张某衡,由张某衡在其值班期间为“老忠”等人盗矿提供便利。“老忠”、杨某、杨某盆分别联系覃某芳、秦某运、兰某学、蓝某福、蒙某、韦某年、蒙某祥等人下到私设的小选点,负责将盗取的原矿石加工成锡精矿并转移出地面销售。期间,蒙某维受邀与张某衡共同驾驶铲车将盗取的矿石运输到井下事先约定的废弃巷道小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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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 26日 3 时许,保卫管理部工作人员将正在井下盗矿的覃某芳等6名被告人当场抓获,查获覃某芳等人盗窃的 15袋精矿366 袋原矿石

在覃某芳等人被抓获后,杨某盆组织蒙某祥、韦某年等人又下到井下伺机将覃某芳等人藏匿的矿石转移到其他巷道藏匿并伺机扛出地面销赃。2021年9月15日,大厂矿山巡防队工作人员将正在扛矿出地面的蒙某祥抓获,当场查获蒙某祥等人以及被转移并藏匿的 6精矿

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查获的六袋锡精矿价值 26373元

法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