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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车辆停在车位上接二连三被划伤,物业公司是否应担责?

10-06 生活

业主将车辆停放在自己购买的车位上,

然而,车辆接二连三被划伤,

又因种种原因,

直接责任人也难以确定。

此时,

业主是否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原告李女士是济南市槐荫区某小区业主,被告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签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2014年8月1日,李女士从小区开发商购买车位一处,双方签订《车位购买协议》,协议约定李女士同意由开发商所选聘的物业公司对该车位进行统一管理,承诺在使用该车位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公约》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定交纳相应费用;李女士购买该车位,自行承担停放车辆的保管、安全责任;如发生车辆及车内物品毁损、丢失,与开发商无关。

李女士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及时交纳了物业服务费及车位管理服务费。2022年5月1日,李女士将其家用小轿车停放在所购车位上,次日早上发现车辆被他人划伤,李女士报警,但是因车库监控摄像头无法拍摄到李女士车辆,无法找到肇事者。报警无果后,李女士遂以物业公司为被告起诉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3000元。

此外,2015年至2021年期间,李女士存放于该车位的车辆已被故意损坏过两次。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李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李女士按约定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及车位管理费,双方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必要的卫生服务、秩序管理、安全保卫等义务。李女士购买了具有独立产权的车位,车牌号码标识、地面安装的停车设备均系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安装,李女士并未对其做过改变,且李女士按要求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对于车辆受损不存在过错。物业公司虽然安装了用于安全防护的摄像头,且摄像头拍摄方向能够进行调整,但事发时并未拍摄到李女士车辆所在位置。物业公司安排的人员巡逻时,亦没有发现肇事人员以及车辆受损情况。因此,应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