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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有调整

09-05 生活

9月4日,记者从自治区医保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用负担,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管理自10月1日起有调整。

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共10个病种: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恶性肿瘤放化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病毒性肝炎、血友病、肺动脉高压。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原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全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

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和支付定额: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0元。门诊特殊慢性病在统筹基金和大额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合并计算,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0.5万元。1000元以上、3.5万元(含3.5万元)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3.5万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90%。恶性肿瘤放化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动脉高压、血友病、病毒性肝炎在统筹基金和大额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合并计算,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0.5万元;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病支付定额为80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支付定额为6000元。患有上述疾病的参保人员可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患有两种以上病种的可同时申报,审批通过后,执行一个起付标准。

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结算严格执行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超出规定的医药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来源:呼和浩特晚报 记者 于亚军,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工作人员返回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