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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人: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属违法行为

09-02 生活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所以,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如实报告旅行史、居住史、体温检测、症状等情况,履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法定义务,自觉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如发生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01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出入小区、超市、菜场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02 出门不戴口罩;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聚集; 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检测; 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 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的;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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