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打赏主播14万!丈夫愤而起诉返还却被驳回?
近年来
未成年人“打赏”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事实上
即使是成年人的“打赏”行为
仍有可能存在法律争议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
近日就发布了一起
一方以婚内财产打赏主播
配偶要求返还的案例
案情回顾
事后,李某发现韩某的行为,将韩某、主播管某和平台运营商甲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主张韩某与管某之间系赠与合同关系,韩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非日常共同生活必要,该赠与行为无效。
庭审中,双方就“打赏”的性质问题产生了分歧,李某认为“打赏”行为是赠与,但主播管某和平台方都认为,“打赏”应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并非韩某与被告管某之间的个人赠与行为,而是韩某在短视频平台的正常消费行为。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管某系游戏主播,韩某观看管某提供的游戏直播服务,韩某花费“A币”购买虚拟礼物打赏管某的同时也享受到了精神利益,该打赏行为属于一种非强制性对价支付,因此韩某打赏管某的行为不属于赠与合同关系,而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李某主张韩某超出日常生活必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韩某的打赏行为具有长期、小额、高频的特点,是否超出日常生活必要不能累积评价,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除物质需求外,正当途径的娱乐活动追求的精神愉悦也属于日常生活的部分,在合理限度内精神需求消费产生的支出并未超出家事代理的范畴。 故韩某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打赏,虽累积数额较大,但单次打赏行为并未超出正常日常生活消费范畴。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通州区法院台湖法庭法官薛兵在解读该案件时表示,关于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定性, 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赠与合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服务合同,二者最为主要的区别在于,该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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