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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县法院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07-31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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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黎某、黄某二人经与被告人张某协商,用其经营的二手车行的二维码收钱,约定提成比例。被告人张某在明知二人用他的二维码用于犯罪活动,但仍提供其车行收款二维码。被告人黎某、黄某请示被告人周某后,将张某的二维码提供给上游“客户”,当日被告人张某的二维码共计收款4万余元,其中1万余元为某高中学生家长以购买资料所骗钱财。之后,被告人张某以自已手机银行不便转账为由,让蔡某分两次给黄某银行卡转账4万余元。被告人黄某按照分工,将3万余元分别转账给“客户”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剩余钱财四被告人按照约定一分而空。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黎某、黄某、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帮助进行转账,从中牟利,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所宣告的缓刑,实行两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提出犯意并积极组织实施犯罪,被告人黎某、黄某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被告人张某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四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所犯全部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对被告人周某从宽处理;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社区矫正机构认为被告人黎某、黄某、张某适合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黎某、黄某、张某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并处罚金6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00元(已缴纳),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对被告人周某的非法所得2000余元、黎某的非法所得1000余元、黄某的非法所得700余元、张某的非法所得1600余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对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手机两部、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