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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餐饮行业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公告

07-16 生活

▍来源:肃南发布

近年来,餐饮行业厨房用气不当而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有效防范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燃事故发生,根据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全县使用天然气、瓶装液化气的餐饮企业必须限期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现使用燃气的餐饮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装使用国家认可的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联锁保护装置和不锈钢波纹管,并于7月31日前安装完成。

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联锁保护装置和不锈钢波纹管必须符合《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GB/T34004-017)等相关技术规定,严禁安装“三无”产品。

三、对未按期完成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餐饮生产经营单位,由相关部门责令其整改到位,因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