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 > 正文

养犬的注意了!会泽县城区养犬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发布...

06-10 生活

会泽县城区养犬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市民养犬行为,保护环境卫生,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和《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会泽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军用、警用、科研用等特殊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安、城市管理、畜牧、卫健、街道等单位(部门)依照本方案中规定的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公安局职责:

(一)办理《养犬准养证》;

(二)查处无证养犬、纵犬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

(三)建立养犬信息化管理体系;

(四)收容烈性犬、大型犬;

第六条县畜牧兽医局职责:

(一)设立犬类疫病免疫接种站(点),对犬只进行检疫、免疫,并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行为;

(二)办理《犬只免疫证》;

(三)负责对疫病死亡犬只的规范处置。

第七条县城市综合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收容除烈性犬、大型犬外的流浪犬、无主犬。

(二)查处在县城建成区内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工作犬、导盲犬除外)。

(三)查处在县城建成区内因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乱扔犬只尸体等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狂犬病等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十条小区物业公司要制订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对小区内犬只的管理。对业主饲养动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应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饲养大型犬必须实行圈养或者拴养,严禁携犬只出户。大型犬的标准为:犬体长超过90厘米(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犬体高超过60厘米(犬只正常站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办理《犬只免疫证》,并按期到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者犬类免疫接种点。

第十三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行为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或伤害他人;

(三)养犬行为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应及时清理宠物粪便,不乱扔犬只尸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