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社保基金,要承担这些法律责任!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
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人社部制定发布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侵害社会保险基金
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带你了解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2
#3
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4
#5
违反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制度的;
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6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返回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