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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政策有调整

06-08 生活

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减轻慢性病、特殊病患者医药费用负担,呼和浩特市日前对门诊慢特病政策进行了调整。

门诊慢特病分为门诊特病和门诊慢病两类。

门诊特病6种:(1)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门诊放化疗(2)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3)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4)肺动脉高压(5)血友病(6) 病毒性肝炎干扰素治疗

门诊慢病8种:(1)儿童脑瘫(限12周岁及以下) (2) 结核病规范治疗 (3)布鲁氏菌病(4)重症精神病(5)肝硬化失代偿期(6)截瘫(7)再生障碍性贫血 (8)苯丙酮尿症(限18周岁及以下)

参保患者首次到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办理门诊慢特病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保险凭证;

2.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出具的近期病情诊断证明;

3.明确相关疾病诊断的检验、病理等检查报告单原件,使用靶向药的还需根据药品目录要求提供基因检测报告;

4.病历复印件。

具体要求为:

申报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提供三级定点医院的相关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移植手术记录病历的复印件);申报小儿脑瘫、结核病及布鲁氏菌病的,可放宽至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卫健委归口管理部门的门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申报其他病种的原则上应提供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住院病历复印件。因未住院直接通过门诊就医确诊的,经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主任和医保部门主任共同协商,在《备案表》上双方签署同意后,可提供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门诊病历。

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如下:

门诊慢特病统筹支付费用计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