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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法】责令停业整顿,属于行政处罚吗?

06-08 生活

我们知道,“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处罚,但在现实中,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常常要求当事人“停业整顿”一段时间,这属于行政处罚还是监管措施?

“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生产经营当事人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全部或部分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手段,是《行政处罚法》第9条所设定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

但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仅仅发出 “限期整改”的通知或命令,这属于要求当事人纠正违法、改善条件的监管措施,属于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的范畴,在行政行为的分类中属于“行政命令”。

《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说明,当事人进行了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不仅应当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同时还必须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不得“以罚代管”或“以管代罚”。《行政处罚法》充分体现了“处罚和纠正违法相结合”精神。

在这种背景下,有的行政机关将“处罚决定”与“责令纠正违法”命令合为一体作出一个综合决定,出现了 诸如“停业整顿三个月”、“停业整改”等决定,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它们应当是两个行政行为的结合,前半个是行政处罚行为,后半个是行政命令行为。它们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在行政诉讼中作为两个行政行为对待,当事人对两个行政行为都不服而一并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这属于诉的合并。

总之, 如果行政机关单独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处罚;单独作出“限期整改”,这是纠错性质的行政命令;如果作出“停业整改”,那是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的结合。

为了提高“行政决定”规范化水平,我们建议尽量避免使用“停业整顿三个月”、“停业整改”等综合性的表述,以分开表述为宜。 可以在一个《行政处理决定书》分列两条表达:如“一、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三个月;二、责令当事人按要求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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