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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施行!一起来看新修改的工会条例

06-01 生活

5月24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当天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表示,此次修法体现了全市上下打好疫情防控攻坚战的修法背景,也体现了上海党的诞生地和工人阶级发祥地的历史地位,明确工会应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彰显党的诞生地和初心始发地、工人阶级发祥地的历史地位,传承红色工运基因。

发挥应对突发事件中的工人主力军作用

疫情期间,物资保障一度困难重重,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发掘保供渠道,根据一线人员实际需要,采购到一线急需的物资,以保障一线职工的需求。此次修法提炼总结本市各级工会组织动员广大职工积极投身抗疫工作,关心关爱广大职工的经验做法,体现各级工会组织在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决定强化工会组织在保障城市运行安全中的作用,在工会职责中增加相应内容。条例第四条规定,工会的职责除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发挥先进示范引领作用外,还包括“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工人阶级在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应对突发事件等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

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疫情发生后,劳资关系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因员工无法复工,公司提出解约;工资未能足额发放;无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遇到这些情况怎么办?如何协调处理涉疫劳资矛盾?此次修法给出一定法律指引。

按照新修改的条例,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并附有相关材料。

除了涉及劳动合同这一劳动权益外,此次修法完善了工会的基本职责和权利义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同时增加工会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就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组织职工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民主协商等规定。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安全生产、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女职工保护、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讨论涉及女职工保护事项时,一般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